序號 | 編碼 | 行使主體 | 職權類型 | 職權名稱 | 依據 | 監(jiān)督 方式 | 備注 |
21 | 330221 | 浙江省通信管理局 | 行政處罰 |
對違反互聯網著作權行政保護有關規(guī)定的行為實施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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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聯網著作權行政保護辦法》(2005年國家版權局、信息產業(yè)部令第5號)第十四條:“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有本辦法第十一條規(guī)定的情形,且經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依法認定專門從事盜版活動,或有其他嚴重情節(jié)的,國務院信息產業(yè)主管部門或者省、自治區(qū)、直轄市電信管理機構依據相關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規(guī)定處理;互聯網接入服務提供者應當依據國務院信息產業(yè)主管部門或者省、自治區(qū)、直轄市電信管理機構的通知,配合實施相應的處理措施?!?/span> 第十一條:“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明知互聯網內容提供者通過互聯網實施侵犯他人著作權的行為,或者雖不明知,但接到著作權人通知后未采取措施移除相關內容,同時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可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四十七條的規(guī)定責令停止侵權行為,并給予下列行政處罰: (一)沒收違法所得; (二)處以非法經營額3倍以下的罰款;非法經營額難以計算的,可以處10萬元以下的罰款?!?/span> 第十五條:“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未履行本辦法第六條規(guī)定的義務,由國務院信息產業(yè)主管部門或者省、自治區(qū)、直轄市電信管理機構予以警告,可以并處三萬元以下罰款?!?/p> 第六條:“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收到著作權人的通知后,應當記錄提供的信息內容及其發(fā)布的時間、互聯網地址或者域名。互聯網接入服務提供者應當記錄互聯網內容提供者的接入時間、用戶帳號、互聯網地址或者域名、主叫電話號碼等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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