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號 | 編碼 | 行使主體 | 職權類型 | 職權名稱 | 職權描述 | 依據 | 監(jiān)督方式 | 備注 |
3 | 003 | 云南省通信管理局 | 其他職權 | 對用戶在接受電信服務中與電信業(yè)務經營者發(fā)生的爭議進行調解 | 1.《中華人民共和國電信條例》 (2000年國務院令第291號,2014年國務院令第653號第一次修訂,2016年國務院令第666號第二次修訂)第三十九條:“……電信業(yè)務經營者拒不解決或者電信用戶對解決結果不滿意的,電信用戶有權向國務院信息產業(yè)主管部門或者省、自治區(qū)、直轄市電信管理機構或者其他有關部門申訴。收到申訴的機關必須對申訴及時處理,并自收到申訴之日起30日內向申訴者作出答復?!?/span>
第六條:“申訴受理機構對電信用戶申訴事項實行調解制度,并可以出具調解書?!?/spa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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