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號 | 編碼 | 行使主體 | 職權類型 | 職權名稱 | 依據 | 監(jiān)督 方式 | 備注 |
26 | 26 | 天津市通信管理局 | 行政處罰 | 對違反網絡安全和信息安全有關規(guī)定的行為實施處罰 | 1. 《中華人民共和國網絡安全法》(2016年11月7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通過,主席令第53號公布)第五十九條:“網絡運營者不履行本法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五條規(guī)定的網絡安全保護義務的,由有關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或者導致危害網絡安全等后果的,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關鍵信息基礎設施的運營者不履行本法第三十三條、第三十四條、第三十六條、第三十八條規(guī)定的網絡安全保護義務的,由有關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或者導致危害網絡安全等后果的,處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span> 第六十條:“違反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八條第一款規(guī)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有關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或者導致危害網絡安全等后果的,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一)設置惡意程序的; (二)對其產品、服務存在的安全缺陷、漏洞等風險未立即采取補救措施,或者未按照規(guī)定及時告知用戶并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的; (三)擅自終止為其產品、服務提供安全維護的?!?/span> 第六十二條:“違反本法第二十六條規(guī)定,開展網絡安全認證、檢測、風險評估等活動,或者向社會發(fā)布系統(tǒng)漏洞、計算機病毒、網絡攻擊、網絡侵入等網絡安全信息的,由有關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或者情節(jié)嚴重的,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并可以由有關主管部門責令暫停相關業(yè)務、停業(yè)整頓、關閉網站、吊銷相關業(yè)務許可證或者吊銷營業(yè)執(zhí)照,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span> 第六十五條:“關鍵信息基礎設施的運營者違反本法第三十五條規(guī)定,使用未經安全審查或者安全審查未通過的網絡產品或者服務的,由有關主管部門責令停止使用,處采購金額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span> 第六十六條:“關鍵信息基礎設施的運營者違反本法第三十七條規(guī)定,在境外存儲網絡數據,或者向境外提供網絡數據的,由有關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并可以責令暫停相關業(yè)務、停業(yè)整頓、關閉網站、吊銷相關業(yè)務許可證或者吊銷營業(yè)執(zhí)照;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span>
2. 《中華人民共和國電信條例》(2000年國務院令第291號,2014年國務院令第653號第一次修訂,2016年國務院令第666號第二次修訂)第七十七條:“有本條例第五十六條、第五十七條和第五十八條所列禁止行為之一,情節(jié)嚴重的,由原發(fā)證機關吊銷電信業(yè)務經營許可證。 國務院信息產業(yè)主管部門或者省、自治區(qū)、直轄市電信管理機構吊銷電信業(yè)務經營許可證后,應當通知企業(yè)登記機關?!?/span> 第五十七條:“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有下列危害電信網絡安全和信息安全的行為: (一)對電信網的功能或者存儲、處理、傳輸的數據和應用程序進行刪除或者修改; (二)利用電信網從事竊取或者破壞他人信息、損害他人合法權益的活動; (三)故意制作、復制、傳播計算機病毒或者以其他方式攻擊他人電信網絡等電信設施; (四)危害電信網絡安全和信息安全的其他行為?!?/span> 第七十條第(三)項:“違反本條例的規(guī)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國務院信息產業(yè)主管部門或者省、自治區(qū)、直轄市電信管理機構依據職權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1萬元的,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情節(jié)嚴重的,責令停業(yè)整頓: ……(三)擅自向他人提供電信用戶使用電信網絡所傳輸信息的內容的;……” 3. 《關鍵信息基礎設施安全保護條例》(2021年4月27日國務院第133次常務會議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 第745號)第三十九條:“運營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關主管部門依據職責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或者導致危害網絡安全等后果的,處1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 (一)在關鍵信息基礎設施發(fā)生較大變化,可能影響其認定結果時未及時將相關情況報告保護工作部門的; (二)安全保護措施未與關鍵信息基礎設施同步規(guī)劃、同步建設、同步使用的; (三)未建立健全網絡安全保護制度和責任制的; (四)未設置專門安全管理機構的; (五)未對專門安全管理機構負責人和關鍵崗位人員進行安全背景審查的; (六)開展與網絡安全和信息化有關的決策沒有專門安全管理機構人員參與的; (七)專門安全管理機構未履行本條例第十五條規(guī)定的職責的; (八)未對關鍵信息基礎設施每年至少進行一次網絡安全檢測和風險評估,未對發(fā)現的安全問題及時整改,或者未按照保護工作部門要求報送情況的; (九)采購網絡產品和服務,未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與網絡產品和服務提供者簽訂安全保密協(xié)議的; (十)發(fā)生合并、分立、解散等情況,未及時報告保護工作部門,或者未按照保護工作部門的要求對關鍵信息基礎設施進行處置的。” 第四十條:“運營者在關鍵信息基礎設施發(fā)生重大網絡安全事件或者發(fā)現重大網絡安全威脅時,未按照有關規(guī)定向保護工作部門、公安機關報告的,由保護工作部門、公安機關依據職責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或者導致危害網絡安全等后果的,處1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span>
4. 《中華人民共和國數據安全法》(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通過)第四十五條:“開展數據處理活動的組織、個人不履行本法第二十七條、第二十九條、第三十條規(guī)定的數據安全保護義務的,由有關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可以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拒不改正或者造成大量數據泄露等嚴重后果的,處五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款,并可以責令暫停相關業(yè)務、停業(yè)整頓、吊銷相關業(yè)務許可證或者吊銷營業(yè)執(zhí)照,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span> | 022-58920571 wcy@tjca.gov.c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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