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號 | 編碼 | 行使主體 | 職權類型 | 職權名稱 | 依據 | 監(jiān)督 方式 | 備注 |
5 | 05 | 天津市通信管理局 | 其他(行政約談) | 對網絡運營者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進行約談 | 1.《中華人民共和國網絡安全法》(2016年11月7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通過,主席令第53號公布)第五十六條:“省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在履行網絡安全監(jiān)督管理職責中,發(fā)現網絡存在較大安全風險或者發(fā)生安全事件的,可以按照規(guī)定的權限和程序對該網絡的運營者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進行約談。網絡運營者應當按照要求采取措施,進行整改,消除隱患。” 2.《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信息保護法》(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十次會議表決通過)第六十四條:“履行個人信息保護職責的部門在履行職責中,發(fā)現個人信息處理活動存在較大風險或者發(fā)生個人信息安全事件的,可以按照規(guī)定的權限和程序對該個人信息處理者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進行約談,或者要求個人信息處理者委托專業(yè)機構對其個人信息處理活動進行合規(guī)審計。個人信息處理者應當按照要求采取措施,進行整改,消除隱患。” 3.《中華人民共和國數據安全法》(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通過)第四十四條:“有關主管部門在履行數據安全監(jiān)管職責中,發(fā)現數據處理活動存在較大安全風險的,可以按照規(guī)定的權限和程序對有關組織、個人進行約談,并要求有關組織、個人采取措施進行整改,消除隱患。” | 022-58920571 wcy@tjca.gov.c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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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約談(一般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