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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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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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主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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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權類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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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權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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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j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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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jiān)督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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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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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220000-TX-CF-024 |
吉林省通信管理局 |
行政處罰 |
對違反互聯(lián)網域名管理有關規(guī)定的行為實施處罰 |
《互聯(lián)網域名管理辦法》(2017年工業(yè)和信息化部令第43號)第四十九條:“違反本辦法第九條規(guī)定,未經許可擅自設立域名根服務器及域名根服務器運行機構、域名注冊管理機構、域名注冊服務機構的,電信管理機構應當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八十一條的規(guī)定,采取措施予以制止,并視情節(jié)輕重,予以警告或者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span> 第五十條:“違反本辦法規(guī)定,域名注冊管理機構或者域名注冊服務機構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電信管理機構依據(jù)職權責令限期改正,并視情節(jié)輕重,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向社會公告: (一)為未經許可的域名注冊管理機構提供域名注冊服務,或者通過未經許可的域名注冊服務機構開展域名注冊服務的; (二)未按照許可的域名注冊服務項目提供服務的; (三)未對域名注冊信息的真實性、完整性進行核驗的; (四)無正當理由阻止域名持有者變更域名注冊服務機構的。 第五十一條:“違反本辦法規(guī)定,提供域名解析服務,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電信管理機構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視情節(jié)輕重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向社會公告: (一)擅自篡改域名解析信息或者惡意將域名解析指向他人IP地址的; (二)為含有本辦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所列內容的域名提供域名跳轉的; (三)未落實網絡與信息安全保障措施的; (四)未依法記錄并留存域名解析日志、維護日志和變更記錄的; (五)未按照要求對存在違法行為的域名進行處置的。” 第五十二條:“違反本辦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一款、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八條第二款、第二十九條、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五條第一款、第四十條第二款、第四十一條規(guī)定的,由電信管理機構依據(jù)職權責令限期改正,可以并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向社會公告?!?/span> 第五十三條:“法律、行政法規(guī)對有關違法行為的處罰另有規(guī)定的,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規(guī)定執(zhí)行。” 第五十四條:“任何組織或者個人違反本辦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規(guī)定注冊、使用域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由有關部門依法予以處罰。” |
監(jiān)督電話:0431-8892555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