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 | 46000000TX-CF-0801 | 海南省通信管理局 | 行政處罰 | 對違反電信服務質量等管理有關規(guī)定的行為實施處罰 | 1.《中華人民共和國電信條例》(2000年國務院令第291號,2014年國務院令第653號第一次修訂,2016年國務院令第666號第二次修訂)第七十四條:“違反本條例第四十條的規(guī)定,由省、自治區(qū)、直轄市電信管理機構責令改正,并向電信用戶賠禮道歉,賠償電信用戶損失;拒不改正并賠禮道歉、賠償損失的,處以警告,并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jié)嚴重的,責令停業(yè)整頓?!?/span> 第四十條:“電信業(yè)務經營者在電信服務中,不得有下列行為:(一)以任何方式限定電信用戶使用其指定的業(yè)務;(二)限定電信用戶購買其指定的電信終端設備或者拒絕電信用戶使用自備的已經取得入網許可的電信終端設備;(三)無正當理由拒絕、拖延或者中止對電信用戶的電信服務;(四)對電信用戶不履行公開作出的承諾或者作容易引起誤解的虛假宣傳;(五)以不正當手段刁難電信用戶或者對投訴的電信用戶打擊報復。”
2.《電信服務規(guī)范》(2005年信息產業(yè)部令第36號)第十九條:“電信業(yè)務經營者提供的電信服務未能達到本規(guī)范或者當地通信管理局制定的服務質量指標的,由電信管理機構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以警告,并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span> | 監(jiān)督電話:0898-66510866;電子郵箱:txglj@hnca.gov.cn | 承辦處室:信息通信管理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