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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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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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主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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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權類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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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權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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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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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jiān)督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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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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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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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0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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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通信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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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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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本行政區(qū)域內電信建設有關情況實施監(jiān)督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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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電信建設管理辦法》(2002年信息產業(yè)部、國家發(fā)展計劃委員會令第20號)第十四條:“國家計委、信息產業(yè)部和省、自治區(qū)、直轄市通信管理局,依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fā)展五年規(guī)劃及其重點專項規(guī)劃、電信行業(yè)規(guī)劃,指導各相關企業(yè)(或單位)規(guī)劃、傳輸網五年專題規(guī)劃和滾動規(guī)劃、傳輸網滾動專題規(guī)劃的編制工作,并監(jiān)督檢查其執(zhí)行情況。”
第三十八條:“信息產業(yè)部和省、自治區(qū)、直轄市通信管理局對電信建設進行監(jiān)督檢查時,被檢查單位應當按要求提供有關電信建設的文件和資料,配合有關人員進入工作現場進行檢查,并接受信息產業(yè)部和省、自治區(qū)、直轄市通信管理局對違規(guī)行為作出的處理。妨礙監(jiān)督檢查工作,或拒不接受處理的,應依法追究有關責任?!?/span>
2. 《福建省電信設施建設與保護條例》(福建省第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十六次會議2015年7月18日通過,閩?!?015〕18號文件公布,自2015年9月1日起施行)第四條第一款:“省電信主管部門負責全省電信設施建設與保護的組織協(xié)調和監(jiān)督管理?!?/span>
第十條第二款:“電信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電信設施建設的監(jiān)督管理,督促電信業(yè)務經營者提高電信設施建設效率,確保電信設施建設符合國家標準?!?/span>
第十九條第三款:“省電信主管部門應當組織制定電信設施共建共享辦法。電信業(yè)務經營者應當執(zhí)行電信設施共建共享有關規(guī)定,接受依法實施的監(jiān)督管理?!?/sp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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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jiān)督電話:0591-833273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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