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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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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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主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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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權(quán)類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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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權(quán)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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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j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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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jiān)督
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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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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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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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0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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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通信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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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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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違反電信服務資費、收費有關(guān)規(guī)定的行為實施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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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電信條例》(2000年國務院令第291號,2014年國務院令第653號第一次修訂,2016年國務院令第666號第二次修訂)第七十三條:“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三條第一款、第三十九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電信業(yè)務經(jīng)營者拒絕免費為電信用戶提供國內(nèi)長途通信、國際通信、移動通信和信息服務等收費清單,或者電信用戶對交納本地電話費用有異議并提出要求時,拒絕為電信用戶免費提供本地電話收費依據(jù)的,由省、自治區(qū)、直轄市電信管理機構(gòu)責令改正,并向電信用戶賠禮道歉;拒不改正并賠禮道歉的,處以警告,并處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span>
第三十三條第一款:“電信業(yè)務經(jīng)營者應當為電信用戶交費和查詢提供方便。電信用戶要求提供國內(nèi)長途通信、國際通信、移動通信和信息服務等收費清單的,電信業(yè)務經(jīng)營者應當免費提供?!?/span>
第三十九條第二款:“電信用戶對交納本地電話費用有異議的,電信業(yè)務經(jīng)營者還應當應電信用戶的要求免費提供本地電話收費依據(jù),并有義務采取必要措施協(xié)助電信用戶查找原因?!?/sp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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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jiān)督電話:0591-833273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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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根據(jù)《通信行政處罰程序規(guī)定 》(2001年5月10日信息產(chǎn)業(yè)部令第10號)第十三條、第十四條和第十五條之規(guī)定,實施簡易程序應注意以下事項:
第十三條 違法事實確鑿并有法定依據(jù),對公民處以50元以下、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處以1000元以下罰款或者警告的行政處罰的,可以當場作出處罰決定。
第十四條 執(zhí)法人員當場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應當填寫統(tǒng)一編號的《行政處罰(當場)決定書》,當場交付當事人,并告知當事人,如不服行政處罰決定,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十五條 執(zhí)法人員應當自作出行政處罰(當場)決定之日起3日內(nèi)向所屬通信主管部門報告并備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