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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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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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主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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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權類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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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權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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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j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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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jiān)督
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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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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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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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0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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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通信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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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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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違反電信設施建設管理有關規(guī)定的行為實施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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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中華人民共和國電信條例》(2000年國務院令第291號,2014年國務院令第653號第一次修訂,2016年國務院令第666號第二次修訂)第六十九條第(二)項:“違反本條例規(guī)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國務院信息產業(yè)主管部門或者省、自治區(qū)、直轄市電信管理機構依據(jù)職權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處違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5萬元的,處1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款;情節(jié)嚴重的,責令停業(yè)整頓:……(二)未通過國務院信息產業(yè)主管部門批準,設立國際通信出入口進行國際通信的;……”
第七十五條第(三)項:“違反本條例的規(guī)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省、自治區(qū)、直轄市電信管理機構責令改正,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三)擅自改動或者遷移他人的電信線路及其他電信設施的?!?/span>
2. 《國際通信設施建設管理規(guī)定》(2002年信息產業(yè)部令第23號)第二十條:“未經(jīng)信息產業(yè)部批準,擅自建設國際通信設施進行國際通信的,由信息產業(yè)部或者省、自治區(qū)、直轄市通信管理局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電信條例》第七十條(注:現(xiàn)為第六十九條)的規(guī)定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span>
3. 《福建省電信設施建設與保護條例》(福建省第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十六次會議2015年7月18日通過,閩常〔2015〕18號文件公布,自2015年9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二條:“違反本條例第十三條第一款、第十四條規(guī)定,不按國家有關標準配套建設電信設施的,由電信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十三條第一款:“各類住宅小區(qū)以及旅游度假、文化、體育、教育等建設項目應當根據(jù)國家有關標準,同步配套建設電信設施?!?/span>
第十四條:“建設項目的電信配套設施建設,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步規(guī)劃、同步設計、同步施工。
設計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標準進行建設項目的電信配套設施設計,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機構應當對涉及國家標準的內容進行設計審查?!?/span>
第三十三條:“違反本條例第十五條規(guī)定,妨礙用戶自主選擇電信業(yè)務經(jīng)營者的,由電信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十五條:“用戶有權自主選擇電信業(yè)務經(jīng)營者。
住宅小區(qū)、商住樓、辦公樓等民用建筑的開發(fā)者、所有者或者管理者應當為電信業(yè)務經(jīng)營者使用區(qū)域內的配套公用電信設施提供平等的接入和使用條件,不得收取接入費、使用費等性質類似的相關費用。
電信業(yè)務經(jīng)營者不得與住宅小區(qū)、商住樓、辦公樓等民用建筑的開發(fā)者、所有者或者管理者簽訂具有排他性條款的協(xié)議,阻礙其他電信業(yè)務經(jīng)營者提供服務或者妨礙其他電信業(yè)務經(jīng)營者使用項目配套的電信設施?!?/span>
第三十四條:“違反本條例第十八條規(guī)定,電信業(yè)務經(jīng)營者擅自將未經(jīng)驗收的電信設施接入公用電信網(wǎng)的,由電信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將驗收不合格的電信設施接入公用電信網(wǎng)的,由電信主管部門給予警告,責令改正,并處十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款?!?/span>
第十八條:“建設單位應當組織對項目配套建設的電信設施進行驗收,并在驗收通過后三十日內將驗收文件報所在地電信主管部門備案。未經(jīng)驗收、驗收不合格或者驗收文件未經(jīng)備案的,電信業(yè)務經(jīng)營者不得將其接入公用電信網(wǎng)。”
第三十五條:“違反本條例第十九條規(guī)定,拒不執(zhí)行電信設施共建共享規(guī)定的,由電信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并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十九條:“新建、改建或者擴建鐵塔、桿路、基站、傳輸線路、通信管道、室內分布系統(tǒng)等電信設施應當實行共建。
已有鐵塔、桿路、傳輸線路、通信管道等電信設施應當開放共享,不具備共享條件的應當采取技術改造、擴建等方式進行共享。
省電信主管部門應當組織制定電信設施共建共享辦法。電信業(yè)務經(jīng)營者應當執(zhí)行電信設施共建共享有關規(guī)定,接受依法實施的監(jiān)督管理。”
第三十六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規(guī)定,造成電信設施損害的,由電信主管部門或者海洋行政主管部門依職權責令改正、賠償損失;拒不改正的,對個人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對單位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違反治安管理規(guī)定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span>
第二十五條:“禁止在依法劃定的電信設施安全保護區(qū)范圍內實施下列危及電信設施安全的行為:
(一)擅自采砂、取土、挖溝、掘井、鉆井、堆放垃圾,設置化糞池、牲畜圈、沼氣池,傾倒含酸、堿、鹽等腐蝕性的廢液、廢渣等;
(二)點火燒荒、燒窯、堆放或者停放易燃易爆物品;
(三)拋錨、拖網(wǎng)、采砂以及從事其他危及水底、海底電纜安全的作業(yè);
(四)擅自挪動和損壞電信業(yè)務經(jīng)營者設置的標識或者警示標志。
禁止在電信設施上搭掛物品、拴牲口以及實施其他危及電信設施安全的行為。”
第二十六條:“在電信設施安全保護區(qū)范圍內,實施下列可能影響電信設施安全或者通信質量行為的,應當事先會同電信業(yè)務經(jīng)營者共同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護措施:
(一)建造建筑物、構筑物;
(二)新建、改建或者擴建公路、鐵路、城市道路、橋梁、隧道、城市軌道交通、水利工程等;
(三)鋪設電力線路、廣播電視傳輸線路、燃氣管道、自來水管道、下水道以及設置干擾性設備;
(四)實施爆破、采礦活動;
(五)建設涉及易燃易爆物品、排放腐蝕性物體的場所;
(六)其他可能影響電信設施安全或者通信質量的行為。
在電信設施安全保護區(qū)范圍以外實施前款行為,可能影響電信設施安全的,應當采取有效的安全防護措施。”
第三十七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九條規(guī)定,非法阻撓、妨礙電信業(yè)務經(jīng)營者進入放置電信設施的場所進行維護或者維修的,由電信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對個人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對單位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span>
第二十九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阻撓、妨礙電信業(yè)務經(jīng)營者進入放置電信設施的場所進行維護或者維修?!?/sp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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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jiān)督電話:0591-833273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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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根據(jù)《通信行政處罰程序規(guī)定 》(2001年5月10日信息產業(yè)部令第10號)第十三條、第十四條和第十五條之規(guī)定,實施簡易程序應注意以下事項:
第十三條 違法事實確鑿并有法定依據(jù),對公民處以50元以下、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處以1000元以下罰款或者警告的行政處罰的,可以當場作出處罰決定。
第十四條 執(zhí)法人員當場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應當填寫統(tǒng)一編號的《行政處罰(當場)決定書》,當場交付當事人,并告知當事人,如不服行政處罰決定,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十五條 執(zhí)法人員應當自作出行政處罰(當場)決定之日起3日內向所屬通信主管部門報告并備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