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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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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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主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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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權類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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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權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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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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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jiān)督
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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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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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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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0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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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通信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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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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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違反電信業(yè)務經營競爭有關規(guī)定的行為實施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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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電信條例》(2000年國務院令第291號,2014年國務院令第653號第一次修訂,2016年國務院令第666號第二次修訂)第七十一條:“違反本條例第四十一條的規(guī)定,在電信業(yè)務經營活動中進行不正當競爭的,由國務院信息產業(yè)主管部門或者省、自治區(qū)、直轄市電信管理機構依據職權責令改正,處1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款;情節(jié)嚴重的,責令停業(yè)整頓。”
第四十一條:“電信業(yè)務經營者在電信業(yè)務經營活動中,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以任何方式限制電信用戶選擇其他電信業(yè)務經營者依法開辦的電信服務;
(二)對其經營的不同業(yè)務進行不合理的交叉補貼;
(三)以排擠競爭對手為目的,低于成本提供電信業(yè)務或者服務,進行不正當競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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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jiān)督電話:0591-833273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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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根據《通信行政處罰程序規(guī)定 》(2001年5月10日信息產業(yè)部令第10號)第十三條、第十四條和第十五條之規(guī)定,實施簡易程序應注意以下事項:
第十三條 違法事實確鑿并有法定依據,對公民處以50元以下、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處以1000元以下罰款或者警告的行政處罰的,可以當場作出處罰決定。
第十四條 執(zhí)法人員當場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應當填寫統(tǒng)一編號的《行政處罰(當場)決定書》,當場交付當事人,并告知當事人,如不服行政處罰決定,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十五條 執(zhí)法人員應當自作出行政處罰(當場)決定之日起3日內向所屬通信主管部門報告并備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