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號 | 編碼 | 行使主體 | 職權類型 | 職權名稱 | 依據 | 監(jiān)督方式 | 備注 |
11 | BCA02011 | 北京市通信管理局 | 行政處罰 | 對違反電信設施建設管理有關規(guī)定的行為實施處罰 | 1. 《中華人民共和國電信條例》(2000年國務院令第291號,2014年國務院令第653號第一次修訂,2016年國務院令第666號第二次修訂)第六十九條第(二)項:“違反本條例規(guī)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國務院信息產業(yè)主管部門或者省、自治區(qū)、直轄市電信管理機構依據職權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處違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5萬元的,處1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款;情節(jié)嚴重的,責令停業(yè)整頓:……(二)未通過國務院信息產業(yè)主管部門批準,設立國際通信出入口進行國際通信的;……” 第七十五條第(三)項:“違反本條例的規(guī)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省、自治區(qū)、直轄市電信管理機構責令改正,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三)擅自改動或者遷移他人的電信線路及其他電信設施的?!?/span>
2. 《國際通信設施建設管理規(guī)定》(2002年信息產業(yè)部令第23號)第二十條:“未經信息產業(yè)部批準,擅自建設國際通信設施進行國際通信的,由信息產業(yè)部或者省、自治區(qū)、直轄市通信管理局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電信條例》第七十條(注:現(xiàn)為第六十九條)的規(guī)定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 監(jiān)督電話:63319800、局長信箱:http://bjca.miit.gov.cn/n817064/n817255/index.html |